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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福州11月14日电(蒋巧玲)福建省人社厅消息,自2020年1月1日起,福建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月工资最低标准平均增幅8.4%。
调整后,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五档缩减为四档,分别为1800元、1720元、1570元、142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设四个档,分别为18.5元、18元、16.5元、15元。与调整前相比,月最低工资标准各档平均值平均增幅8.4%,年均增幅3.3%。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以下项目:一是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二是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三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